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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