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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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9 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經考核績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得予以獎勵,並通知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合作社主管機關應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年度考核成績名冊通知公路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應提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名冊供入社者選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