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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7日)
第 3 條
本基金受理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求補償之案件,應確實調查審核,並確定符合請求補償之法定要件後,始得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