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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7日)
第 6 條
本基金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規定給付補償金時,除應取得請求權人合法之收據外,並應取得其書面同意,承諾將協助調查相關之汽車交通事故,以及移轉其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