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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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年12月31日)
第 4 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