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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年12月31日)
第 5 條
前條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方式及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訂之。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之資料處理與運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