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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 97年12月31日)
第 6 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