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檢驗合格之罐槽體,檢驗機構應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檢驗紀錄表及識別標識,並應於檢驗合格之罐槽體前端板右上方黏貼罐槽體檢驗合格識別標識。
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格式有二,屬架裝固定式罐槽體者,其格式如附件一;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者,其格式如附件二,均應以黃色二百磅以上西道林紙製作(長 13 公分乘以寬 9 公分)。
第一項檢驗合格識別標識之格式有二,屬架裝固定式罐槽體者,其格式如附件三;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者,其格式如附件四。識別標識應以工業級反光材質製作,直徑為十五公分,其裝載危險物品者以紅底白字製作,裝載非危險物品者以藍底白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