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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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98年10月27日)
第 15 條
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製造完成後,應實施製造完工檢驗,並應以不可磨滅、剝落方式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但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不需標示罐槽車車別:
一、製造廠商。
二、製造年、月。
三、罐槽車車別。
四、罐槽體序號(由檢驗機構編列)。
五、罐槽體水容量。
六、試驗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