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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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98年10月27日)
第 17 條
檢驗機構辦理本檢驗應備置檢驗紀錄表及相關檢驗紀錄文件,並應將檢驗之統計資料以電腦存檔列管至少五年。
前項檢驗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