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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 108年01月02日)
第 3 條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設施物),除下列各款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外,徵收機關應依本辦法徵收使用費:
一、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設置之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
二、共同管道及設置於其內之各項設施物。
三、收益用於償付該公路建設經費使用,且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有案者。
四、使用人另依協議繳納租金予徵收機關者。
五、消防設施。
六、郵筒。
七、公用電話亭。
八、產權屬用戶所有且與公路路線橫交之民生管線、桿線及設施。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十、大眾捷運系統及鐵路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