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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94年07月05日)
第 3 條
前條申請案件之許可費,應按其申請公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以下稱申請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以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累計,其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因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搶修所提出者,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