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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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94年07月05日)
第 5 條
公路管理機關受理公路挖掘或設置設施物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核並予核可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許可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受理。但緊急搶修者,得於事後補正申請程序,並依第三條第二項所訂計算基準繳交許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