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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 109年02月27日)
第 7 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後,其駕駛執照換發及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