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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