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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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8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基地開發衝擊分析應針對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評估分析同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七目各類系統設施於目標年期之使用狀況或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