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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檢測機構認可 ( 111年11月28日)
第 17 條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