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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1月28日)
第 31 條
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