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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14-1 條
停車場經營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