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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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19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