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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20 條
停車場經營業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前項維護計畫應於修正後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