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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8 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