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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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106年02月03日)
第 2 條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金獎勵。但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