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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