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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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公路事故現場處理
( 109年02月26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使用人應於事故後關閉行車紀錄器電源,以保持資料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