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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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公路事故現場處理
( 109年02月26日)
第 11 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