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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 ( 109年02月26日)
第 12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公路總局。
二、高公局。
三、地方政府。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六、汽車設計國、製造國之公路事故調查機關。
七、其他公路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