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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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公路事故現場處理
( 109年02月26日)
第 8 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衛生福利部、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汽車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公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行車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人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