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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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重大公路事故認定 ( 109年02月26日)
第 5 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第 6 條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公路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第 7 條
運安會經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後,得於事故調查進行時中止調查,但應述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