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其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並得委託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之民營機關(構)或大專以上學校辦理之。
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包括道路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處理及法律責任、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拒酒教育,總時數共十五小時,訓練課程及時數表如附表一。
辦理前項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應聘請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擔任各科教學講師:
一、道路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處理及法律責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或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業訓練結業領有證書。
(二)曾任或現任大專以上學校交通法規、交通管理或交通工程相關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
二、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拒酒教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二)曾從事酒駕防制工作二年以上之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人員。
汽車駕駛人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後,由辦理機關(構)」、學校造冊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