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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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