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受託機構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聘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合格證照或在職證明,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或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業訓練結業領有證書。
二、曾任或現任經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交通法規、交通管理、交通工程、汽車或機械相關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六、曾從事酒駕防制工作二年以上之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