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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三 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 ( 112年12月15日)
第 20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