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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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四 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 112年12月15日)
第 21 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