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四 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 112年12月15日)
第 22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