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法   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