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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