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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