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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5-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