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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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