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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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