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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二 章 郵政儲金 ( 103年01月29日)
第 19 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