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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2 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