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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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8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