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 108年07月25日)
第 5 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
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