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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 96年01月26日)
第 4 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