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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 96年01月26日)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