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