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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22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中華郵政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