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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24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法遵長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中華郵政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中華郵政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資格應符合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總機構、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中華郵政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
二、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或新種金融商品。自行舉辦在職訓練者,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中華郵政公司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